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 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艾保青,总经理。
审理经过王秀艳申请执行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房屋租金、水费、电费共计82 045.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92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秀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秀艳申请执行的给付房屋租金、水费、电费共计82 045.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受理费92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秀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安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张凤华
审 判 员 刘云成
审 判 员 宋 杨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胡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