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乔爱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
法定代表人:夏连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原申请执行人李德岭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乔爱莲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