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众鑫五金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王庄新区11号。 经营者:刘正立。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众鑫五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集科研、生产、营销于一体,目前生产的“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量10亿片,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原告于1997年7月21日在16类商品上取得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伟星管保利管道”商铺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假冒伪劣刀片,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销售侵害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不仅降低了上述商标的市场评价度,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众鑫五金超市已于2020年6月30日核准注销,故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的相关权利可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松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小涛 书 记 员 王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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