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世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兴安县。
被告:唐继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兴安县,现住兴安县。
被告:桂林世纪冰川灵佛洞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严关镇仙桥村委会乐施堂村。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文世元与被告桂林世纪冰川灵佛洞旅游有限公司、唐继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世元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世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世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