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恰卜恰环城西路杨师重型汽车修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521MA75MX0JX1,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环城西路圣洁大型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恰卜恰环城西路杨师重型汽车修理厂职工,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公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村民,住该村。
审理经过 原告恰卜恰环城西路杨师重型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公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恰卜恰环城西路杨师重型汽车修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恰卜恰环城西路杨师重型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乜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拉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