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韩清耀,宁夏建设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娟,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宁夏建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