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保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于松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保忠与被告于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赵保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借款)1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保忠曾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其又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保忠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