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艳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雷清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艳忠与被告雷清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郭艳忠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艳忠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艳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郭艳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秀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