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碧天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29803780。
法定代表人:廖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部新区昌盛建筑钢管租赁行。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深溪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3MA6E05HG3B。
经营者:潘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部新区昌盛建筑钢管租赁行、唐尧、温丽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0元,减半收取6,110元,由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