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负责人:龙某,该行行长。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卢某杰,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熊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徐某某、卢某某、卢某杰、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某某、卢某某、卢某杰、熊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徐某某、卢某某、卢某杰、熊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