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军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
被告:邱鑫殿,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18层(ABCD)。
法定代表人:苑彬,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军龙与被告邱鑫殿、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军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军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王军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