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复议申请人:何洪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复议申请人: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叉口南行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3727905K。

法定代表人:靳伟,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9A4KT5F。

法定代表人:杨宏卓,该公司经理。

以上四复议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青、史玉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娄建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娄建敏与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涛、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冀0111民初74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涛、靳伟不服,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请求情况

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涛、靳伟复议称,申请依法撤销(2021)冀0111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的查封。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经营地点固定、申请人账户无大额资金,无转移资产的行为,且申请人一直积极配合法院审理案件,被申请人在非紧急情况申请保全,不满足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二、申请人已经偿付完毕被申请人娄建敏借款,并且超额偿付;申请人已经不拖欠娄建敏任何款项;三、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已经偿还完毕利息的事实,仍然主张高额欠款,涉嫌虚假诉讼;四、被申请人多次房贷,属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申请的相关理由,需审理查明,现不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涛、靳伟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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