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运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谷炎,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铿,湖南金州(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桑植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8227459314674,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长征路居委会大桥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刘西红,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才,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姚运安诉被告谷炎、桑植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运安诉被告谷炎、桑植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与(2021)湘0822民初1028号原告向绪伟诉被告谷炎、桑植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同一事实,相同被告,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依法可合并审理,现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湘0822民初1028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卫军 审判员 陈 凤 审判员 钟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龚芳 书记员龚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