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郎学平,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郎学平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郎学平于2021年9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刘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终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4执3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