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艳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442××××××××××××210。
被告:赖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广东紫金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富华社区×委会。公民身份号码:441××××××××××××031。
审理经过
原告邱艳开与被告赖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邱艳开诉称,被告赖海兵因经商需资金周转而向原告邱艳开借款。2016年3月5日,双方对借款累计结算后,被告赖海兵向原告邱艳开立下借条,确认借过原告邱艳开人民币75000元。然而,后经原告邱艳开多次追偿,被告赖海兵至今不予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判令被告赖海兵偿还原告邱艳开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赖海兵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赖海兵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富华社区×委会。虽然被告赖海兵的户籍地是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但其结婚后就已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富华社区×委会,一直居住生活至今,离开户籍所在地长达十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