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吉林市嘉篷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闫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原告吉林市嘉篷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嘉篷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嘉篷矿产勘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吉林市嘉篷矿产勘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吉林市嘉篷矿产勘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郝振萍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荆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