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46号1栋天瑞新城1-4层。 负责人:邓才礼,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然,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肖自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肖自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 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