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进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鸿(曾用名黄名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克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东方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进锋因与被上诉人黄明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7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进锋于2020年9月15日提交书面申请,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黄明鸿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进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黄明鸿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7民再2号民事判决及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7民初字12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吉进锋撤回起诉。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70.83元(已减半);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341.65元,减半收取170.83元,共计341.65元,由吉进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