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

原告:黄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潇逸,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会强、黄鹤与被告白丽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潇逸、任立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会强、黄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9648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四季花城,2018年4月份,原告到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售楼部咨询购房事宜,该公司售楼的张财说:“我们公司已开发的四季花城,五证齐全,楼房已经卖完了,如果有不要的,我给你找一套”。过了几天,张财通知我说有个人不要了,楼层为7号楼10层,并说可以给我更名,直接签成我的名字,购房款为650519元,首付款为297000元。后我就将297000元打到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户名为白丽丽的账户上,并购买了地下室17610元。但当时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签合同时,合同上只签写首付款为200519元,并说差价给了原购房者。商品房只是灵寿县汽车站路南四季花城7号楼2单元1002号。当时约定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约定交房时间已过,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本不能交房,得知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7号楼仅为8层,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没有8层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不可能交房,现在房价飞涨,使我错过了最佳的购房机会,后原告起诉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2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仅判决返还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的款项,并载明:剩余款项因原告转到了白丽丽账号,原告应向白丽丽主张权利,无奈,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白丽丽辩称,被告于2017年购买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季花城涉案房产,被告购买后将预订合同中所约定的首付款200519元交至开发商后,开发商联系被告说有人想出高价购买涉案房产,被告就同意出售房产,同时将相关合同及收据交于开发商,让开发商全权处理此事,2018年4、5月份,原告将购房款项297000元转到被告账户,开发商同时通知被告该房已经卖出,原告所述96481元为被告卖房所得合法收益,不应予以退还。当原告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同时,并没有对被告与开发商之间的项目进行认定。开发商为了将涉案房产对原告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连同涉案房产本小区内20余户与原告具有同样情况的业主,共同协商了解决方案,该方案是由开发商向20余户业主置换同等条件的且资质齐全的房屋,除原告1户之外其余业主均同意了该方案,并取得了相应的置换房屋及补偿。如此原告所谓的损失,在事情发生以后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最大限度的去解决,但其并未如此去做,得出了两个结论:1、原告在本案诉争款项中没有做到善意;2、原告放弃损失弥补的方案等同原告放弃了其损失,因此原告也据此使得被告如弥补原告损失后,无法主张自己的置换权利。因此原告的损失是其在非善意的情况下造成的,不应当由被告予以偿还或补偿,否则原告也应当将置换权利退还给被告,但其已经应是不具备此权利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4日,原告马会强、黄鹤作为乙方与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东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四季花城住宅预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预定的商品房位于灵寿县,房屋用途为住宅。总房款650519元(首付款为200519元,按揭贷款金额45万元),地下室房款17610元。所预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4月12日、2018年4月14日分两次向被告白丽丽账号转款共计297000元。被告灵东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为原告出具收据两张计218129元。

2020年1月份,原告马会强、黄鹤以灵东房地产公司不能交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四季花城住宅预定合同无效,并要求灵东房地产公司返还其购房款和地下室款共计314610元及利息等。该案经审理认定事实为:“四季花城7号楼2单元1002号房屋原来由白丽丽购买,2018年4月26日定购人由白丽丽更名为马会强、黄鹤。再查,被告开发的四季花城项目原拟建10栋17层住宅,后调整了规划方案,7号楼变更为8层。原告预定的7号楼2单元1002号房屋被取消。2018年11月2日四季花城项目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证不包含原告预定房屋。”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冀012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开发的四季花城项目虽然在原告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是该证预售的住宅并不包括原告预定房屋,根据司法解释,原、被告签订的四季花城住宅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依据该合同收取的购房款应返还原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314610元及利息,但被告出具的收据显示共收到原告款218129元,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灵东公司收到其购房款314610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21812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剩余款项因原告转到了白丽丽账号,原告应向白丽丽主张权利。该判决现已生效。故二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白丽丽返还剩余款项。

以上由《四季花城住宅预定合同》、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2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该判决书认定二原告与灵东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四季花城住宅预定合同无效,灵东房地产公司依据该合同收取的购房款应返还原告。并明确载明:剩余款项96481元因原告转到了白丽丽账号,原告应向白丽丽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964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返还的款项系被告卖房的合法收益,因被告白丽丽出售的房屋已确定不存在,当事人不能因合同无效而获利,故被告获利无合法依据。

原告称一直联系不上被告,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白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马会强、黄鹤购房款96481元;

二、驳回原告马会强、黄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2.02元,减半收取计1106.01元,由被告白丽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春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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