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2002)厦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下币种同)。宣判后,被告人陈中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6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陈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中系累犯、毒品再犯,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中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3078分,兑现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30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陈中系累犯、毒品再犯,且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李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蓝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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