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钟建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汉中初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向勉阳街道办事处天荡山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方建城。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钟建辉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初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112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钟建辉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钟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112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2.重申。 事实与理由:原告对于涉案产品并不是免费所得,是花了钱消费的,而且原告是合法公民,原审认为原告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原审违.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钟建辉称原审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原告的诉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钟建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孔令衍 审判员 林岸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