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陈允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审理经过
文智勇与陈允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特5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陈允春于2021年春节前支付文智勇(户名:文智勇,开户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苏州市三香路支行;账号:62×××52)5000元,并于同年6月底前支付剩余10000元,如果陈允春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应加付违约金3000元。因陈允春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文智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允春支付8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1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4月2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4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6.2021年7月1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到庭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委托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