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永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汪守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永华与被告汪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白永华于2021年6月18日以被告汪守祥具体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永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永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白永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