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海。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金硕。

审理经过

原告乔海诉被告金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20年9月9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利息为2分,并称用两个月归还。当天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20000元,11月份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金硕未做答辩发言,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9日,被告金硕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20000元,被告收到款后,未及时归还纠纷成诉。

另查明,微信名称“不负韶华”系被告金硕微信账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转账记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得到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其清偿之日止按法律规定的利率计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海借款本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乔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金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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