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闫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闫某、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