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艾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撤诉理由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