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唐洋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成安县。
审理经过
唐洋洋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7101刑初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洋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唐洋洋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20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缴纳罚金六万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唐洋洋财付通账户内存款2002.20元,本院已将该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2.20元划拨入我院执行款账户,并上交国库。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成安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唐洋洋家庭所在地成安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2002.20元,尚余57997.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唐洋洋负有继续履行交纳罚金57997.8元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胜强 审判员 马守锋 审判员 梁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靖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