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世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吴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世豪与吴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28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海龙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执行人吴海龙名下车牌号为津A×××××汽车一辆至深泽县人民法院,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