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成礼,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海军,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青,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永秋,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龚成礼与被告周永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龚成礼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成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成礼撤回对被告周永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10元,由原告龚成礼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亦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郭 美 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