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66640757W
负责人:黄艳,该公司经理
营业场所:肃宁县石坊路
被告:王国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高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89652852R
负责人:郑永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诉被告王国权、高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红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