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军,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大坪乡大兴村*组*号。 被执行人:罗炎生,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住澧县城头山镇红星村*组。 被执行人:唐月英,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住澧县城头山镇红星村*组。

审理经过

孟军与罗炎生、唐月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罗炎生、唐月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孟军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罗炎生、唐月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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