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申请执行人:吴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周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赣102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周梦5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献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文君 书 记 员 刘梦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