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征。
被告袁中和。
被告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廖孝通。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征与被告袁中和、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以被告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征撤回对被告袁中和、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王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