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封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湘0408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封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封建华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封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截止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3个并余295分;2019年、2020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共被扣4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封建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多次劳动改造扣分情形,但均情节较轻,综合考察该犯整体改造表现以及实际执行刑期,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封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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