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3249045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北环路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行董事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行李寨支行行长,身份证号:×××。

被告:李某,甘肃省民乐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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