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红,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海波与七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物,该担保物暂无法处置,现申请人申请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纪凤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