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养畜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4115972141N。
法定代表人:杨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特日贵,内蒙古蒙嘎立(科左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5号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170009331K。
法定代表人:肖庆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0元减半收取205.00元,由原告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