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赤岩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1558615936。
法定代表人:钟先礼,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标取、余开禧,系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陈开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开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闽0425民初220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396.2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有价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陈开佳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242.6元(扣除执行费131元、诉讼费43.5元),清退68.1元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到大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及执行裁定书。
5、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实际拘留。
6、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开佳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242.6元(扣除执行费131元、诉讼费43.5元),清退68.1元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68.1元。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