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鱼恒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官桥镇阴山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5683070136。
法定代表人:游炎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弘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地区盛南街甲1号1号楼A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54TBXB。
法定代表人:黄英爱。
被告:世通华兴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顶南里119号5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7BWD45。
法定代表人:吴建立。
被告:黄英爱,女,朝鲜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嘉鱼恒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世通华兴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黄英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嘉鱼恒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鱼恒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40元,减半收取计34320元由原告嘉鱼恒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