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詹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

法定代表人:陈锋,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鸿桦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片区森阳电子科技园厂房二栋1、4楼。

法定代表人:陈锋,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保国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鸿桦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7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鸿桦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向詹保国给付下欠工资592593元。二、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詹保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992元。三、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鸿桦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詹保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鸿桦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9006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鸿桦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鸿桦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詹保国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鸿桦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为督促被执行人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鸿桦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金鸿桦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鸿桦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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