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晨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营口瑞林医院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南窑里88号,社会统一代码91210800MA0Y9L530L。
法定代表人:许瑞林,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瑞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如阜市,
被告:王心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晨宇与被告营口瑞林医院有限公司、许瑞林、王心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李晨宇与被告营口瑞林医院有限公司、许瑞林、王心悦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晨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晨宇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