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宗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门会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州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肖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宗辉与被告肖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宗辉、委托代理人门会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6日、7月14日分两次借给被告款共1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肖志强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其务工。期间,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7月6日,原告微信转给被告10000元,2019年7月14日,微信转给被告5000元。共计15000元。原告提交了向被告微信转账记录。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15000元,由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长期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法应予偿还。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肖志强偿还原告马宗辉借款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175元,由被告肖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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