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贝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兴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沛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巍,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兴,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喜,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王希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审被告:贾金洞,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审第三人:姜庆久,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鑫贝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贝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国兴、原审被告王希华、贾金洞,原审第三人姜庆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孙国兴一审诉讼请求为:“1.中止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执4477号、(2019)京0117执3205号、(2019)京0117执26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2.孙国兴优先受偿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某某小区×××号的房产拍卖款170万元”,其主张对涉案房产拍卖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为170万元,经查,涉案房产拍卖款为1 805 344元,一审庭审中孙国兴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亦未申请撤销分配方案,一审判决“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4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第三人姜庆久欠付原告孙国兴的本金和利息数额为准,原告孙国兴就拍卖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某某小区×××号房屋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孙国兴的诉讼请求范围,应属错误。一审法院应在明确孙国兴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鑫贝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1 457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