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浩东,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邮市华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黄渡村。
法定代表人:秦加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邮市华夏制衣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