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38-21号。 法定代表人:周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申请人:孙海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海艳在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申请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孙海艳在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庆华 审 判 员 林 艺 人民陪审员 郭虹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