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亦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99424.49元、利息52000元、保全费1270元及2020年1月25日起至所有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675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