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梁成双,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梁成双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苏0722刑初3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41883.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记录在案。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颜廷海 审判员 王信甲 审判员 庄宜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