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七街原针织厂旧址幸福小区1号楼北栋门市东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TPHDT69。 法定代表人:黄雪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进,男,黑山县宾启馨城南区户。
审理经过
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佳 书 记 员 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