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许某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彬诉被告许某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彬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卫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