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滨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信龙,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崇爱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嘉工业园三号小区A1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BN3G2R。 法定代表人:刘国豪。 被告:清远崇爱中医院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82号优信秀城公馆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WGAR67。 法定代表人:刘国豪。 被告:刘国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刘国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光,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山农商行)与被告广东崇爱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爱健康)、清远崇爱中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爱医院)、刘国平、刘国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山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信龙、郭建华,被告崇爱健康、崇爱医院、刘国平、刘国豪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连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起诉时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崇爱健康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00×××××××××××086号),此项因合同已到期,故撤回本项诉讼请求;2、判决被告崇爱健康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1年4月6日为45,00.71元,本息共计1,004,500.71元);3、判决被告崇爱医院、刘国平、刘国豪共同对崇爱健康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0日,原告连山农商行与被告崇爱健康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借款期限由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年利率按签约时间当期LPR4.05%的基础上增加50个基点即4.55%执行。如逾期还款,在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日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款。 同日,原告与被告崇爱医院、刘国平、刘国豪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崇爱医院、刘国平、刘国豪对被告崇爱健康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年4月10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给被告。但在借款期限内,保证人因涉嫌骗取医保基金,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第十六条违约事项第六、第八点,被告及第三人出现重大违法事件,经营状况或者财务状况会下行恶化,被告已构成违约行为,据此,原告有权依约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经催收未果,原告特此依法起诉。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 2、被告崇爱健康、崇爱医院营业执照,证明二被告公司主体; 3、被告刘国平、刘国豪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被告主体; 4、借款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原、被告崇爱健康双方订立借款合同事实及合同权利义务; 5、借款借据壹张,证明已依约发放贷款给被告崇爱健康; 6、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被告崇爱医院、刘国平、刘国豪承诺对公司所欠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计息清单,证明被告欠本金金额及利息; 8、崇爱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被告辩称
四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借款到期前不应当计算罚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被告承认原告连山农商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连山农商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连山农商行与被告崇爱健康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崇爱医院、刘国平、刘国豪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四被告也应当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涉案借款于2021年4月10日期满,原告请求被告崇爱健康归还借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被告没有按月付息,原告计算逾期利息的罚息并无不妥。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依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崇爱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暂计至2021年4月6日的利息45,00.71元,本息合计1,004,500.71元给原告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7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清远崇爱中医院有限公司、刘国平、刘国豪共同对被告广东崇爱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840.51元,减半收取6,920.26元,由被告广东崇爱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崇爱中医院有限公司、刘国平、刘国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福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学和 书 记 员 唐梨萍